(2016)浙0225执36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庆法、林加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庆法,林加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681号申请执行人:林庆法,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林加火,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林庆法于2016年9月28日依据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林庆法依据(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林庆法于2016年9月28日又依据(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2016)浙0225执3681号案件系重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林庆法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