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程崇安诉包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崇安,包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481号原告程崇安,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包朝荣,女,住四川省米易县,现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委托代理人:蒲东,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崇安诉被告包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崇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崇安以与被告包朝荣达成协议,被告包朝荣向原告程崇安支付10000元钱,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本院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