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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程崇安诉包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崇安,包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1481号原告程崇安,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包朝荣,女,住四川省米易县,现住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委托代理人:蒲东,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崇安诉被告包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崇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崇安以与被告包朝荣达成协议,被告包朝荣向原告程崇安支付10000元钱,双方再无债权债务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崇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元,本院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