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6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乌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左易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左易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6887号原告: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800号。委托代理人:张维维,新疆盛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左易晴,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乌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左易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