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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法定代表人:缪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塘市金港大道)。法定代表人:钱洪。被执行人:钱洪。被执行人:潘久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案的抵押房产(系顺位于中国银行张家港分行抵押之后)在另案拍卖处理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受偿金额1928447.4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未持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抵押房产在另案拍卖处理中外,未查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信源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市裕诚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钱洪、潘久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