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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财保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单巨朝、刘春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巨朝,刘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财保6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慧勇,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单巨朝,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刘春霞,女,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单巨朝、刘春霞与河北隆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冀0104财保60号民事裁定,查封单巨朝名下位于石家庄桥西区自强路136号北楼2402房屋(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西字第××号);扣押河北隆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申请人李慧勇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慧勇已向本院交纳反担保金人民币100000元,现李慧勇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慧勇人民币100000元(已交);二、解除对河北隆裕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冀A×××××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靳陈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