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4631号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055号G-4。法定代表人:马兴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杰、王远胜,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471号。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渊,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河滨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上海千护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石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马小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