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光与陈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陈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942号原告:杨光,男,住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被告:陈燕,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原告杨光与被告陈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杨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光负担。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