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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光与陈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陈燕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942号原告:杨光,男,住陕西省宁强县巴山镇。被告:陈燕,女,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原告杨光与被告陈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杨光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光负担。审判员  王新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惠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