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5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冯萍与张守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萍,张守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5887号原告:冯萍,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勤,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守民,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庭赞,男,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杰(原告之妻),天津新港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原告冯萍与被告张守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冯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萍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冯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