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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玉山与吴和明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山,吴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03民初2409号原告:刘玉山,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吴和明,男,汉族,1985年8月9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原告刘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和明父亲因投资果园和养猪生意需要向原告刘玉山借款30000元,后该笔债务转至被告吴和明处。2015年1月2日,被告吴和明就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刘玉山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分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和明应偿还原告刘玉山借款30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10000元;二、原告刘玉山放弃主张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和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训洪审判员  谢海英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