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玉山与吴和明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山,吴和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03民初2409号原告:刘玉山,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被告:吴和明,男,汉族,1985年8月9日生,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原告刘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出具借条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和明父亲因投资果园和养猪生意需要向原告刘玉山借款30000元,后该笔债务转至被告吴和明处。2015年1月2日,被告吴和明就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刘玉山人民币30000元,并约定月息一分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吴和明应偿还原告刘玉山借款30000元,被告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10000元;二、原告刘玉山放弃主张诉讼请求中的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和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训洪审判员 谢海英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