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陆培丽申请郑州宝地生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261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新郑路与南四环向东300米路南,联系方式1873712****。法定代表人:郝茂斋。被执行人: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院3号楼8层080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茂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176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349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11349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河南江河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