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4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季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季明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896号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新综合楼1号。负责人:施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美凤,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明涛。原告江苏保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华物业公司)与被告季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保华物业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华物业公司申请撤回诉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保华物���管理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华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