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恒信与被执行人于佳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328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恒信信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23607-4,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绿洲园1-4号公建。法定代表人刘兆林,系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宇,男,1971年9月3日生,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4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子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琪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