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孟建与邹平县亚森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冯其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建,邹平县亚森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冯其杰,毕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895号原告:孟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勤玉,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平县亚森耐火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佛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200012745。法定代表人:冯其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冯其杰,农民。被告:毕经波,农民。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建与被告邹平县亚森耐火纤维有限公司、被告冯其杰、被告毕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申请费1720元,共计4170元,由原告孟建负担。审判员 姜道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宗迎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