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行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刘淑萍,师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4行初117号原告刘某1,女,200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法定代理人刘某2(原告之父),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代理人廉卫涛,天津鸥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宜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荆宝泽,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亮,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刘淑萍,女,194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十七塑料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第三人师丽荣,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淑萍,女,194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十七塑料厂退休干部,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刘某1起诉要求确认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将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寿康里3-1-706号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刘淑萍名下的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1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审 判 长  杜维忠人民陪审员  任木春人民陪审员  路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时振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