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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淑敏与王国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敏,王国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22民初303号原告:张淑敏,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饶平县浮滨镇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XX通、佘泳楸,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泳,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饶平县浮山镇人,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大新城冠华花园A1栋2号。负责人:李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汤露,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淑敏与被告王国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泳楸,被告王国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汤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王国泳对原告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1832741.48元承担赔偿责任;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13时22分,被告王国泳驾驶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饶平县浮滨镇往三饶镇方向行驶,13时22分行驶至饶平县S222省道80KM+900M处时,因雨天路滑、行驶速度快、操作不当,在急刹车时车辆跑偏侧滑失控180度调头,侧滑调头过程中车辆后尾部碰撞同向在右侧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左后侧部,造成原告重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国泳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一、重型颅脑外伤:1、轴索损伤;2、广泛性脑挫裂伤;3、脑肿胀;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枕骨、左侧额骨、左侧颅中窝底、蝶窦壁骨折;6、气颅;7、下颌骨骨折;二、颌面部外伤:1、左侧下颌骨体部骨折;2、下牙槽骨折伴牙齿移位;三、胸部外伤:1、肺挫伤;2、右侧第3-4前肋、胸骨骨折;3、右侧气胸;4、双侧胸腔积液;四、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五、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六、右肱骨远端骨折;七、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八、右尺骨远端骨折;九、右肩胛骨骨折;十、右下桡尺骨关节半脱位;十一、神经损伤。住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264919.5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3、后续治疗费781000元;4、营养费3600元;5、康复费4000元;6、护理费45720元;7、交通费2000元;8、误工费16971.45元;9、残疾赔偿金267208元;10、精神抚慰金40000元;11、被扶养人生活费194302.50元;12、鉴定费3300元;合计2508741.48元。本案中,被告王国泳系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国泳为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20000元;对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2388741.48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0元。对原告超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部分损失1888741.48元,应由被告王国泳承担赔偿责任,扣除王国泳已垫付医疗费56000元,被告王国泳还应赔偿原告1832741.48元。被告王国泳辩称:我已垫付给原告医疗费56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司为原告支付了12万元,1万元在住院期间支付,11万元在今年5月份支付。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后续治疗鉴定提出重新鉴定。对原告请求部分有异议,医药费没有清单。伙食费具体天数由法院确定。后续医疗费是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现在也未发生,按照5年计算,最长不能超过10年。营养费无医嘱。康复费是后续医疗费的一部分,重复请求。护理费依赖应重新鉴定来确定,先按5年计算,每年不超过34757.20元/年。住院期间护理费80元/天。交通费无票据,不认可。误工费按30.42元/天按照住院天数确定。伤残赔偿金待重新鉴定后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保险责任。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有数人的不超过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不属于保险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13时22分,被告王国泳驾驶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饶平县浮滨镇往三饶镇方向行驶,13时22分行驶至饶平县S222省道80KM+900M处时,因雨天路滑、行驶速度快、操作不当,在急刹车时车辆跑偏侧滑失控180度调头,侧滑调头过程中车辆后尾部碰撞同向在右侧由原告驾驶的二轮普通摩托车左后侧部,造成原告重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饶平县华侨医院抢救治疗,当天被转送至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至2016年7月19日出院,共住院120天。原告出院诊断:一、重型颅脑外伤:1、轴索损伤;2、广泛性脑挫裂伤;3、脑肿胀;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枕骨、左侧额骨、左侧颅中窝底、蝶窦壁骨折;6、气颅;7、下颌骨骨折;二、颌面部外伤:1、左侧下颌骨体部骨折;2、下牙槽骨折伴牙齿移位;三、胸部外伤:1、肺挫伤;2、右侧第3-4前肋、胸骨骨折;3、右侧气胸;4、双侧胸腔积液;四、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五、左肱骨粉碎性骨折;六、右肱骨远端骨折;七、双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八、右尺骨远端骨折;九、右肩胛骨骨折;十、右下桡尺骨关节半脱位;十一、胸4椎体压缩性骨折;十二、神经损伤。原告提供有饶平县华侨医院医疗收费票据3单计1778.57元,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收费票据2单计251161.53元,恒德医药收款收据购买白蛋白15单计9880元,广东药业集团凯德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发票联购买药品2单计1800元,合计264620.1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医疗费10000元,被告垫付给原告医疗费56000元。2016年5月5日,原告申请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先予执行,要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款110000元,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5月先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10000元。2016年4月26日,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粤公交认字(2016)第001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国泳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过错,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张淑敏不承担本事故的过错,不负本事故的责任。2016年7月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伤情鉴定,本院委托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2016年10月10日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作出韩江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80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淑敏的伤残程度评定Ⅰ级(一级)伤残;评定其伤残评定后的后续治疗费包括医疗依赖费用20000元/年,取出内固定物费用21000元;评定其康复费为4000元;营养期评定为180天,建议营养费3600元;护理期评定为202天,建议住院期间12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出院后至伤残评定前82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伤残评定后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终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鉴定费3300元。原告及子女和父母均系农村居民户口。原告提出被扶养的人员有父亲张学良,1952年11月10日出生,母亲张素娇,1955年11月28日出生,长子邓顺泉,2004年5月16日出生,次子邓浩林,2005年10月13日出生。原告父母生育有原告及张淑芳二个女儿。被告王国泳系本案肇事车辆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的司机和登记车主。另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车辆所有人系张淑敏,该车无投保。本案肇事车辆粤M×××××号轻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所有人是王国泳,该车由王国泳于2015年3月27日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同时,该车由王国泳又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院认为: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本案辩论终结时间是2016年10月14日,依法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结合原告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原告张淑敏的损失合理部分可予支持:1、医疗费264620.10元(以医疗收费票据、收款收据、发票联共22单计);2、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以住院120天×100元/天=12000元);3、后续治疗费421000元(以鉴定意见评定其伤残评定后的后续治疗费包括医疗依赖费用20000元/年,取出内固定物费用21000元:以20年×20000元/年+21000元=421000元);4、营养费3600元(以鉴定意见);5、康复费4000元(以鉴定意见);6、护理费469320元(护理期评定为202天,建议住院期间120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出院后至伤残评定前82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伤残评定后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终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以住院期间140元/天×120天×2人+出院后120元/天×82天×1人+终身护理依赖19年163天×120元/天×50%×1人=469320元);7、交通费酌定2000元;8、误工费16024.21元(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203天:以全省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农业年平均工资28812元/年×203天=16024.21元);9、残疾赔偿金267208元[以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40元/年,按20年计算:即13360.40元/年×20年×100%(××)=267208元];10、精神抚慰金酌定40000元;11、被扶养人生活费194302.50元((原告父亲17年+母亲20年+长子5年7个月+次子7年)÷2人×全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103元/年×100%,因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以20年计算为222060元,但分项以原告请求194302.50元为准);12、鉴定费3300元;上列第一至第十二项合计1697374.81元。鉴于被告王国泳的肇事车辆已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22000元。原告的康复、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损失合计超过11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等项目的损失合计超过1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交强险合计应赔偿原告120000元(已付还)。尚欠1577374.81元,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因被告王国泳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77374.81元,鉴于被告王国泳的肇事车辆又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50000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500000元。尚欠1077374.81,对超过保险责任的赔偿款,由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抵除被告王国泳垫付给原告的医疗费56000元,尚欠1021374.81元由侵权责任人王国泳赔偿。庭审中,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要求对原告鉴定部分项目重新鉴定,因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无需重新鉴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淑敏的人身损失120000元(已付还),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淑敏的人身损失500000元。二、被告王国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淑敏超过保险责任部分的赔偿款1021374.81元(已抵除垫付5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1.93元,减半收取计12730.97元,由原告负担4121.97元,被告王国泳负担8609元。原告已先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予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潮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