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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2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伍海虹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2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别名:伍某),女,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2月25日因涉嫌犯重婚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7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吴红,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平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重婚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7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并监督庭审活动,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吴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伍某某与郑某登记结婚,2015年6月16日,郑某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没有与郑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平罗县城关镇东方明珠A区南门的怡香苑餐厅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一起在平罗县星河家园小区共同生活。另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平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综合全案予以量刑。被告人伍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人伍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系偶犯,无犯罪记录;3、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伍某某与郑某登记结婚,2015年6月16日,郑某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平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和好。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没有与郑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平罗县城关镇东方明珠A区南门口的怡香苑餐厅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一起在平罗县星河家园小区共同生活。另查明,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伍某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系偶犯、无犯罪记录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伍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杨慧琴审 判 员  张 银人民陪审员  田金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勃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