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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志清与金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陈志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777号。法定代表人王锦林,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清,男,汉族,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金华百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7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民初79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以南、西二环路以西的百盛商务花园。以上工程地点位于婺城区辖区。另原审被告主张本案诉争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496806.75元,应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规定,达不到一审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艳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