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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小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491号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干平。被告李小奎。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98元,减半收取232.99元,由原告井冈山市新城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