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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98号申请人: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东路5号1栋1单元20楼2号。法定代表人:李仁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张应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204352、204351、204492、204763、2048**号)及坐落于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4931、204933、204932、204958、2049**号),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金龙”牌、“皖C×××××”号“别克”牌、“皖C×××××”号“金旅”牌、“皖C×××××”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42995831元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超前经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北侧的房屋(产权证号:204352、204351、204492、204763、2048**号)及坐落于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17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4931、204933、204932、204958、2049**号)。查封期间交由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皖C×××××”号“金龙”牌、“皖C×××××”号“别克”牌、“皖C×××××”号“金旅”牌、“皖C×××××”号“北京现代”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安徽和鼎轮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翠萍审判员  徐爱国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