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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盛荣法、杨蓓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盛荣法,杨蓓斐,盛春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5586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651号华侨开元名都大酒店东裙房1-2层,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568167735A。法定代表人:董卫平,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占秀姬、毛海燕,该行员工。被告:盛荣法,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杨蓓斐,女,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盛春仙,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告盛荣法、杨蓓斐、盛春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14元,减半收取16307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负担。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