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110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春学与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学,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10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春学,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星光小区6栋051号,身份证号150403197108143915。被执行人李国峰,男,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九组56号。身份证号150403196805233911。关于张春学申请执行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国峰享有股权的探矿权的股权及股权收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峰享有股权(以内蒙古国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满都拉图金铜矿等的探矿权的查封措施,探矿权证号为T15120100102039375、T151200807020110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张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