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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6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永生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生,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6095号申请人:杨永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辉,男,汉族。申请人杨永生与被申请人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永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辉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其自愿为申请人杨永生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辉名下价值6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 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锦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