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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少惠与黄顺英、韩美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少惠,黄顺英,韩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高少惠,女,汉族,1954年8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黄顺英,女,汉族,1952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韩美龙,男,汉族,1950年9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少惠与被执行人黄顺英、韩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榕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5日生效。判决如下:被告黄顺英、韩美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少惠借款本金人民币183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9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70元,由被告黄顺英、韩美龙负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榕执字第1359-1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本院(2014)融执行字第2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