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城区欢乐金典量贩式练歌房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新城区欢乐金典量贩式练歌房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初4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飞,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君,内蒙古誉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城区欢乐金典量贩式练歌房,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富恒大厦底店(八一市场)。经营者:杨雪琴,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新城区欢乐金典量贩式练歌房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冯蒙艺审判员 何玉山审判员 王海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