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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麻和福与温丽云、蓝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和福,温丽云,蓝乐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688号原告:麻和福,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温丽云,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蓝乐乐,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和福与被告温丽云、蓝乐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和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