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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丰周与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林业局、栾川县老君山林场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934号杨丰周:你因诉栾川县人民政府、栾川县林业局、栾川县老君山林场林业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行终字第39号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认定你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驳回你的起诉,裁判结果正确。你在原审中并未对被诉林权证的真实性及颁发时间提出异议并提出鉴定申请,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