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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马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刑初1262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麒,男,1994年1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身份证号码:510XXXXX********,初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东街***号**栋*单元**号,捕前暂住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租赁屋。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花果刑诉[2016]1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麒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亲及郭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7日6时许,被告人马麒窜至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物中心来力网吧休息区,在沙发上,将失主汪某正在充电的VIVO牌X5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15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失主俱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麒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失主汪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被盗物品清单、南价认字(2016)第0752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书、被告人马麒的供述、犯罪现场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能相互印证,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015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麒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麒在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以刑罚的量刑意见,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马麒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麒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