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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阆执字第6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俸健申请执行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俸健,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俸健,男,生于1956年2月14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云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阆法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俸健申请执行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欠款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在阆中七里办事处有土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以四川省阆中市云海工贸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七里中路的土地15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阆国用()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