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6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慧玲与沈阳干字文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慧玲,沈阳干字文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6776号原告袁慧玲,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被告沈阳干字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三路1-4号(1-3-3)。法定代表人肖威。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慧玲诉被告沈阳干字文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袁慧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袁慧玲承担。审判员 苏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