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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秋韵石材用品商行与王小根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秋韵石材用品商行,王小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民初928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秋韵石材用品商行。经营者:吴小秋,男。被告:王小根,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秋韵石材用品商行(以下简称秋韵石材商行)与被告王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秋韵石材商行经营者吴小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秋韵石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小根向原告秋韵石材商行支付货款909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9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建材,共赊欠原告货款9090.3元。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4年春节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王小根未予答辩。原告秋韵石材商行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货款清单17张作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购买建材款共计9090.3元。被告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小根因承建别墅外墙干挂工程,于2014年6月至9月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建材,截止2014年9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090.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此起诉。本院认为,被告王小根向原告秋韵石材商行购买建材,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货款金额,因被告放弃抗辩,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9090.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吉安市青原区秋韵石材用品商行支付货款909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小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怡嘉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