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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廉龙植与张永权、杜长林之间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42-3号申请保全人:廉龙植。被申请保全人:张永权。被申请保全人:杜长林。申请保全人廉龙植与被申请保全人张永权、杜长林之间债务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廉龙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保全担保人廉京淑财产的冻结后,又重新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人廉松植名下房屋为本案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廉龙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保全担保人廉松植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期限,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