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江银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3民初1188号吴江银,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晶,女,1988年10月3日,汉族,居民。原告吴江银与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江银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江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吴江银负担。审判员 代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学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