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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吴江银与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23民初1188号吴江银,男,1969年7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晶,女,1988年10月3日,汉族,居民。原告吴江银与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吴江银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江银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吴江银负担。审判员  代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学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