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6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洪勇、邹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洪勇,邹素英,杨东霖,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6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乐园大街132号。法定代表人:谭羽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杰,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洪勇。被执行人:邹素英。被执行人杨东霖。被执行人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岛县乐园大街1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长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钱洪勇、邹素英、杨东霖、烟台长岛万辉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