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贤先与郑曙、周莉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贤先,郑曙,周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889号申请人:郑贤先,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住含山县。被申请人:郑曙,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含山县。被申请人:周莉琴,女,住含山县。郑贤先与郑曙、周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贤先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曙、周莉琴位于:1、含山县环峰西路南侧9#2单元603号房;2、含山县环峰镇攀桂街89#1幢101号房;3、含山县攀桂街道老供销社巷1幢1单元101号房三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郑贤先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5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贤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郑曙、周莉琴位于:1、含山县环峰西路南侧9#2单元603号房;2、含山县环峰镇攀桂街89#1幢101号房;3、含山县攀桂街道老供销社巷1幢1单元101号房三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原告郑贤先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