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4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明华、陈夏芳、刘亮华、陈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华,陈夏芳,刘亮华,陈文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207号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茶陵县城关镇炎帝中路。法定代表人:郭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陈明华,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陈夏芳,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刘亮华,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被告:陈文娟,女,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华、陈夏芳、刘亮华、陈文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计1172元,由原告湖南茶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玉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