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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终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树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吴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3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负责人:郭学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圣凯,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树文。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吴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以本案纠纷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79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志明审 判 员  李金增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