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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光权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658号罪犯陈光权,男,1954年8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被告人陈光权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以(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2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陈光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权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6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27.5分;2012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光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