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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平县小营乡广诚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小营乡广诚电器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善富,职务: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平县小营乡广诚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张百湾村***号,电话:182XX****XX。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滦平县小营乡广诚电器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依法裁定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4民初270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管辖。一、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查明事实有误。1、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查明事实有误。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部于2002年6月12日设立,该项目部的住所地在丰润区102国道与唐遵公路交界处丰润镇七里屯西南,不是一审法院查明的滦平县小营满族乡马剑沟门村。2、一审法院曲解了“住所地”的含义,住所地在法律上的解释是指公民向公安机关登记的住址或法人向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地址。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唐山市丰润区,其注册地也在唐山市丰润区。上诉人下设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部的住所地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七里屯,一审法院裁定的地址只是“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建龙破碎系统扩建工程项目部”的一个工地地址,并非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部的住所地。3、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部只是上诉人为工程施工需要而设立的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无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后果只能由其设立单位即上诉人负责而且上诉人下设的建筑安装工程部的办公地点在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七里屯,也属于唐山市丰润区辖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2013年10月1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约定“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的管辖地无论是上诉人的住所地还是上诉人下设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部的住所地都在唐山市丰润区,都不属于原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滦平县小营乡广诚电器商行答辩称,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部在河北省滦平县小营乡马剑沟门村是为承建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80万吨终粉磨技改项目所成立的项目部,也是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有滦平建龙矿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该项目部的管物资的负责人位洪生以公司要清账为名找我通过邮箱的形式发给我,我签字、盖章后通过顺风快递形式邮寄回去的,不能作为约定管辖的证据使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对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有分歧,但上诉人的证据较被上诉人的证据还是欠妥,且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滦平县小营乡马剑沟门村,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