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凯与郑言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郑言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4民初549号原告:陈凯。被告:郑言炽。原告陈凯诉被告郑言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言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言炽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200元(从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按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言炽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凯放弃要求被告郑言炽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被告郑言炽因做生意向原告陈凯借款20000元,许诺于2015年9月5日还清,并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郑言炽至今未能如期偿还借款。被告郑言炽未作答辩。原告陈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被告郑言炽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陈凯协商向其借款20000元,许诺于当年9月5日一次性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原告陈凯向被告郑言炽提供上述借款现金后,被告郑言炽又出具收条一份,未写明利息。嗣后,因被告郑言炽至今未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陈凯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言炽下欠原告陈凯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现原告陈凯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自愿放弃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言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凯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郑言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XXX;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XXX。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超审 判 员 肖 新人民陪审员 梁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