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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3070号原告徐某,女,199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霍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霍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霍某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