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3070号原告徐某,女,199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霍某,男,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霍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霍某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