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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乡。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以大棚抵债协议,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0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羿士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