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4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乡。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兴隆庄乡。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达成以大棚抵债协议,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已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喀左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4执10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占廷审判员 白金刚审判员 夏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羿士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