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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林红子与李新鹏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红子,李新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99号申请人:林红子,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董桂忠(林红子之夫),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新鹏,男,民族、职业、住址不详。申请人林红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鹏驾驶的存放在长白山公安交警支队池西区大队的吉F4T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林红子以30,0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新鹏驾驶的存放在长白山公安交警支队池西区大队的吉F4T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不允许私自提取、转让、买卖和设定其他权利;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林红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