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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秀香与丁龙、丁浩、丁恺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香,丁龙,丁浩,丁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114号原告:孙秀香,女,1940年9月29日生,住辉南县。诉讼委托代理人:于占波,吉林北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龙,男,1988年5月24日生,住辉南县。被告:丁浩,男,1986年4月4日生,住辉南县。被告:丁恺,男,1986年6月7日生,住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香诉被告丁龙、丁浩、丁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秀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秀香负担。审判员 :李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依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