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文初与蔡鸿亮、张龙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初,蔡鸿亮,张龙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初,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蔡鸿亮,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张龙妹,女,199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文初与被执行人蔡鸿亮、张龙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蔡鸿亮、张龙妹报告财产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蔡鸿亮、张龙妹逾期未履行。本院又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蔡鸿亮、张龙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文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蔡鸿亮、张龙妹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亦未提出异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鸿亮、张龙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6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蔡文初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