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民初10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与任明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任明菊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936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负责人:王献敏,该所主任。被告:任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任明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1元,合计13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陈振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