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3279号原告: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