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小彦与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彦,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102号原告:陈小彦,女,汉族,1975年7月9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飞飞,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新亚国际大厦2330室。负责人:蒋小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余同昊,上海市中联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小彦与被告上海融道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小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彦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小彦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