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刑更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汤铃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铃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2011号罪犯汤铃杰,男,1990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直属一中队服刑。古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古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铃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未到案的摩托车及赃款。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8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铃杰自减刑以来,曾因擅自超越规定的区域活动被扣2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累计获达标分13.6分。2016年9月2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4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铃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