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5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爱华与朱余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爱华,朱余梦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5114号之二申请人:沈爱华,女,1988年11月17日生,住东台市。被申请人:朱余梦,女,1998年8月26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沈爱华与被申请人朱余梦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5114之一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朱余梦的银行账号。沈爱华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按申请人要求赔偿相关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朱余梦银行存款34320元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祺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