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4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森与谢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森,谢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马森,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谢小林,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马森诉谢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6)川1324执8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小林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万寿街30-38号(第5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05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4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谢小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小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小林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万寿街30-38号(第5层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30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波审 判 员  熊绍柏代理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焱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